童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日期:2017年06月29日 浏览: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鄂洪山民初字第00189号

     原告:童某,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辛凤杰,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李某,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

     原告童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童某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童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童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童某负担。

审判员  王俐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倪旷


上一篇:邹殿忠与高新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下一篇:张祥、武汉市东西湖三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陈德明、谢飞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版权所有 Copyright(C)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