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日期:2017年06月29日 浏览:次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鄂洪山民初字第00189号
原告:童某,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辛凤杰,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李某,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
原告童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童某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童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童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童某负担。
审判员 王俐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倪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