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金宏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胡丁冬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公司、罗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日期:2017年07月04日 浏览: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鄂孝感中民一终字第002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公司。住所地:应城市城中蒲阳大道13号。组织机构代码:88091624-3。

    负责人金红彬,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一威。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余飞,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金宏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湘口街78号。组织机构代码:578298528。

    法定代表人刘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涛平。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丁冬。

    上述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熊新文,安陆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代为调解,签收调解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襄阳富荣扬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汉津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66548450-5。

    法定代表人崔耀军,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成兵。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兴国强装卸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沟农场高青路。组织机构代码:76120106-9。

    法定代表人张四俊,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住所地:枣阳市西城开发区二环路北段靳庄二组。组织机构代码:74768508-7。

    负责人陈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高祥、喜军,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金宏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胡丁冬、罗军、襄阳富荣扬运输有限公司、张成兵、武汉市兴国强装卸运输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4)鄂安陆民初字第00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公司以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上诉的请求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汛

审 判 员  彭 娟

代理审判员  蒋家鹏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范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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