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长松不服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汉分局工商管理行政登记案一审裁定书
日期:2017年07月05日 浏览:次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鄂江汉行初字第00073号
原告方长松,男,196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辛凤杰,张发达,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汉分局。
法定代表人密志辉,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潘浩,男,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系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方勇,男,1990年9月6日出生,汉族。
原告方长松(以下简称“原告”)不服被告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汉分局(以下简称“被告”)工商管理行政登记,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同年8月11日,原告向本院递交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长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其它诉讼费用人民币8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05元由原告方长松负担(原告已预付)。
审 判 长 鄂焕斌
人民陪审员 周汉云
人民陪审员 涂金山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陶 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