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敏诉章齐阶、武汉市汉阳区土地储备事务中心、武汉晴川拆迁有限公司、王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日期:2017年07月06日 浏览:次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5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敏。
委托代理人:辛凤杰,系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章齐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汉阳区土地储备事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熊建刚,中心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晴川拆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陈三,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松。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上诉人王敏因与被上诉人章齐阶、武汉市汉阳区土地储备事务中心、武汉晴川拆迁有限公司、王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2)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敏于2014年8月15日向我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敏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敏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87元,减半收取343.5元,由王敏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汤晓峰
审判员 解建厚
审判员 李 行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丁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