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与张某离婚纠纷的管辖裁定书

日期:2017年07月10日 浏览: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鄂孝感中立民上字第000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余飞,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提起上诉,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及和解,代为撤诉、签收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某。

    委托代理人丁卫东,湖北名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夏某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4)鄂孝南民初字第011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某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于2014年10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某与夏某之间已达成协议,张某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杰

审 判 员  龚 敏

代理审判员  姜跃平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熊 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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