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云、刘慧与张军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日期:2017年07月11日 浏览:次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鄂孝感中民一终字第003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军安,出租车司机。
委托代理人邓斌,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公司。住所地:应城市城中蒲阳大道13号。
负责人金红彬,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飞,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云。系受害人刘元金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慧,江汉艺术职业学院学生。系受害人刘元金次。
以上两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宗毅,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应城市荣昌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古城大道27号。
法定代表人李树银,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张军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2014)鄂应城民初字第00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军安的委托代理人邓斌,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余飞,被上诉人刘云,被上诉人刘云、刘慧的委托代理人李宗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应城市荣昌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2014)鄂应城民初字第0041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胡艳华
审判员 李元成
审判员 喻富林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宝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