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勇与黎思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日期:2017年07月13日 浏览: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江岸保字第00068号

    申请人段勇,

    委托代理人辛凤杰(特别授权代理),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峰(特别授权代理),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黎思思,

    申请人段勇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人民币200000元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黎思思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122街坊31门13号房屋。申请人段勇以其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南京路义祥里(鑫城大厦还建楼)7单元4层7室房屋为保全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段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黎思思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122街坊31门13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青字第××号,建筑面积83.99平方米);

    二、查封申请人段勇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南京路义祥里(鑫城大厦还建楼)7单元4层7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岸字第××,建筑面积48.56平方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汉忠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陈丹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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