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勇与黎思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日期:2017年07月14日 浏览: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江岸保字第00068-1号

    申请人段勇,

    委托代理人辛凤杰(特别授权代理),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峰(特别授权代理),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黎思思,

    申请人段勇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人民币200000元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黎思思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122街坊31门13号房屋。申请人段勇以其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南京路义祥里(鑫城大厦还建楼)7单元4层7室房屋为保全提供担保。同日,本院作出(2015)鄂江岸保字第0006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上述房屋。现申请人段勇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段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黎思思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122街坊31门13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青字第××号,建筑面积83.99平方米)的查封;

    二、解除对申请人段勇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南京路义祥里(鑫城大厦还建楼)7单元4层7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岸字第××,建筑面积48.56平方米)的查封。

审判员  周汉忠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陈丹青


上一篇:刘宏伟与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下一篇:黄某甲与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继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版权所有 Copyright(C)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