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希与刘克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日期:2017年07月17日 浏览:次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242号
原告:杨希。
委托代理人:辛凤杰,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刘克莉。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希诉被告刘克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希于2015年4月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希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希承担。
审判员 张俊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林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