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艳芳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悟支公司、张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日期:2017年07月17日 浏览:次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孝感中民一终字第000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悟支公司。住所地:大悟县城关镇西岳大道。
负责人聂小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一威。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等。
委托代理人余飞,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 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艳芳,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亚林,大悟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雷,居民。
委托代理人张连堂,男,1966年9月出生,汉族,居民。系张雷之伯父。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悟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2014)鄂大悟民初字第00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悟支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悟支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悟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3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悟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艳华
审判员 李元成
审判员 喻富林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胡宝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