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连资与XX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日期:2017年07月17日 浏览: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060-1号

    原告(反诉被告)杨连资。

    委托代理人严资明,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志国,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XX军。

    委托代理人许峰,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辛凤杰,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杨连资诉被告(反诉原告)XX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杨连资于2015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反诉原告)XX军所有的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7号2区13楼2室房屋进行保全,并提供原告(反诉被告)杨连资与罗生共有的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39号2单元1层1号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杨连资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告(反诉原告)XX军的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7号2区13楼2室房屋的予以查封。

    二、将原告(反诉被告)杨连资与罗杰共有的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洪山路39号2单元1层1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省直字第××号)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光辉

人民陪审员  钟秉成

人民陪审员  陆 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徐 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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