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根与徐平平、陈继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日期:2017年07月17日 浏览: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鄂孝感中民二终字第002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根。

    委托代理人常文斌,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调查取证;代为提起上诉;代为提出答辩;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上诉请求;代为参与和解、调解;代为签署、送达、接受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余飞,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平平,女,197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孝南区新华街沙沟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汪敏霞,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签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周杨,湖北慧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继红,男,196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安铺镇长安七街3号,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杨进军,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杨根因与被上诉人徐平平、陈继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3)鄂孝南民初字第018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12月15日、12月30日、2015年3月18日,3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根的委托代理人常文斌、余飞,被上诉人徐平平的委托代理人汪敏霞、周杨,被上诉人陈继红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进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据此,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3)鄂孝南民初字第018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刘 铮

审判员 叶 勇

审判员 代绍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潘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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