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某甲诉被告罗桂芝、游某、白某乙、白某丙、白某丁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日期:2017年08月25日 浏览:次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246号
原告白某甲(曾用名白杨),汉族。
委托代理人吕露,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罗桂芝,汉族。
被告游某,汉族。
被告白某乙,汉族。
委托代理人罗桂芝,汉族,(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白某丙,汉族。
被告白某丁,汉族。
委托代理人罗桂芝,汉族,(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甲诉被告罗桂芝、游某、白某乙、白某丙、白某丁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甲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269元由原告白某甲负担。
审判员 陈倩倩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