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超与盖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日期:2017年08月25日 浏览: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01民终56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盖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发达,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梁超。

    上诉人盖林因与被上诉人梁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1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盖林以双方已达成案外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盖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盖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6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1.5元,由盖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继红

审判员  安林锋

审判员  骆朝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贝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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