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超与盖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日期:2017年08月25日 浏览:次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01民终56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盖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发达,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梁超。
上诉人盖林因与被上诉人梁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1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盖林以双方已达成案外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盖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盖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6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1.5元,由盖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继红
审判员 安林锋
审判员 骆朝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贝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