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云、刘慧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公司、张军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日期:2017年09月20日 浏览:次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孝感中民一终字第001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城中蒲阳大道13号。组织机构代码:88091624-3。
负责人金红彬,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飞,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签收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云。系死者刘元金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慧,江汉艺术职业学院学生。系死者刘元金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军安,出租车司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应城市荣昌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古城大道27号。组织机构代码:77392077-3。
法定代表人李树银,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2014)鄂应城民初字第01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9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艳华
审判员 李元成
审判员 喻富林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蒋春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