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西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湖北东合换热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日期:2017年09月21日 浏览: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汉南民二初字第00085号

    原告:武汉西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民主街49号。

    法定代表人:潘厚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飞,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喻建辉,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东合换热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经济开发区华顶工业园C11-1栋。

    法定代表人:魏建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崇胜。

    委托代理人:余莫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西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东合换热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决定协商解决纠纷,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西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西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05元,由原告武汉西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家斌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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