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思兵与刘斌、王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日期:2017年09月25日 浏览: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139号

    原告:刘思兵,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委托代理人:余飞,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朋,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刘斌,男,197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被告:王君,女,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思兵诉被告刘斌、王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件起诉时被告刘斌、王君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刘云婷

审 判 员  邵 冬

人民陪审员  熊 英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熊 杜


上一篇:方某甲、方某乙与龚某某、方某丙转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下一篇:董芬与董琰、董德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版权所有 Copyright(C)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