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氏(湖北)涂料有限公司撤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日期:2017年09月27日 浏览:次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1101号
原告邱氏(湖北)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邱应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峰,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井大路68号建银大厦13层。
法定代表人庄清良,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氏(湖北)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氏(湖北)涂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邱氏(湖北)涂料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是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氏(湖北)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9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480元,由原告邱氏(湖北)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 红
人民陪审员 陈恢臣
人民陪审员 胡忠荣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