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敏与武汉乐廷建筑系统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日期:2017年09月29日 浏览: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741号

    原告李敏。

    委托代理人喻建辉(特别授权代理),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发达(特别授权代理),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乐廷建筑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胜利街扶轮大厦20层C室。

    法定代表人李敏,总经理。第三人郭洁。第三人周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敏诉被告武汉乐廷建筑系统有限公司、第三人郭洁、周珊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敏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敏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900元,邮寄费100元,共计7,000元由原告李敏负担。

审判长李曦筱

人民陪审员丁凤玲

人民陪审员葛一红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邓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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