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市枫叶宝贝教育咨询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叶蕾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日期:2017年09月29日 浏览: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武汉中劳仲监字第00359号

    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武汉市枫叶宝贝教育咨询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街道口未来城购物中心—F层002号。

    法定代表人:何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发达,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行国,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叶蕾,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克笠,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武汉市枫叶宝贝教育咨询发展有限公司不服武汉市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洪劳人仲裁字第95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武汉市枫叶宝贝教育咨询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市枫叶宝贝教育咨询发展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市枫叶宝贝教育咨询发展有限公司撤回撤销武汉市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洪劳人仲裁字第95号仲裁裁决书的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武汉市枫叶宝贝教育咨询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廖艳平

审 判 员  邓万杰

代理审判员  陶 歆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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