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日期:2017年09月29日 浏览: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2539号

    原告杜某。

    委托代理人辛凤杰(一般授权代理),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倩(一般授权代理),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钱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诉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杜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邮寄送达费20元,共计12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郭奕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冰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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