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日期:2017年09月29日 浏览:次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2539号
原告杜某。
委托代理人辛凤杰(一般授权代理),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倩(一般授权代理),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钱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诉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杜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邮寄送达费20元,共计12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郭奕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冰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