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某彬诉被告姚某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日期:2017年09月29日 浏览: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771号

    原告:万某彬,男,198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喻建辉,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某倩,女,197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彬诉被告姚某倩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某彬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某彬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某彬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万某彬负担。

审判员  蔡子林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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