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某彬诉被告姚某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日期:2017年09月29日 浏览:次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771号
原告:万某彬,男,198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喻建辉,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某倩,女,197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彬诉被告姚某倩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某彬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某彬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某彬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万某彬负担。
审判员 蔡子林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