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得平与被告赵国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罗田民一初字第00239号
原告陈得平
委托代理人熊敏,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赵国庆
被告李秀青
被告江艳可
被告赵江铜
被告赵江林
被告河南XX集团安阳市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生明,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阳市万方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邺城大道丰安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翟敬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建国,该公司法务部经理。
被告吕汉亮,男,198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韩庄乡刘黄村3区53号,公民身份号码:410523198304291017。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朝阳路福佳斯国际花园4号楼1单元1-4号商铺。负责人崔哲,总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847号瑞通广场B座25楼。
负责人郁宝玉,该分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得平诉被告赵国庆、李秀青、江艳可、赵江铜、赵江林,被告河南XX集团安阳市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9月22日依法向陈得平送达了开庭传票,通知其在同年10月20日8时30分到庭开庭。陈得平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得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得平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陈得平负担。
审判长 张七林
审判员 曹 荔
审判员 彭 萍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闵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