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天蚕、杨铭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日期:2018年01月02日 浏览: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鄂28执82-1号

  申请执行人:郭天蚕,女,汉族,1990年3月4日出生,家住湖北省武穴市,

  委托代理人:许峰,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杨铭,男,苗族,1995年10月30日出生,家住湖北省来凤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天蚕与被执行人杨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在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中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各银行有存款,在当地调查走访时,村委会证明被执行人杨铭长期不在其社区生活,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杨铭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本院将此情况向申请执行人予以通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哲

审判员 魏 君

审判员 周远平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罗 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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