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思敏律师 | 购物期间车辆受损或被盗,商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日期:2019年08月22日 浏览:

1、案情简介


周某夫妇在某商场购物期间,其停在商场免费停车场的小轿车被盗,周某夫妇马上报警随后向商场提起诉讼,要求商场赔偿车辆损失23万余元。


但商场以在停车场及入口处设置告示牌声明“场地为开放式免费停车场,不承担看管义务”为由拒绝赔偿。


二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是消费服务合同关系,商场提供停车服务是消费服务合同关系的一部分,是附属于消费合同关系的附属性服务。


由于商场未采取充分的措施保障停放车辆的安全,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以致发生不合理的风险,属于违约行为,因此判决由商场赔付原告车辆损失23万余元。

 2、律师分析


01

商场的停车场并非属于“免费”,其费用实际计入了商场的经营成本,目的为了给顾客创造更便利的消费环境和设施,吸引更多的顾客,最终实现其自身所期待的商业利润。因此原告在享受商场提供的停车消费服务时,仍有权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商场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其财产安全的要求。


02

商场单方面的声明“场地为开放式免费停车场,不承担看管义务”,属于格式条款,该条款免除己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依照《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应视为无效条款


 3、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4、律师提醒


1、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在商场购物期间,车辆受损或被盗,有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维护自身权利,要求商场赔偿财产损失。


2、  目前关于停车场责任纠纷,是属于保管合同还是租赁合同虽尚无定论,但是针对以上案例我们可以另辟蹊径提出消费合同违约之诉,此种方式更利于维护原告的权利。


在此提醒各位如遇到此类事件,一定要找专业律师,提供最适合的代理方案 

 

 

 文章来源 

左思敏 律师


18995629790(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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