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思敏律师 | 购物期间车辆受损或被盗,商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案情简介
2、律师分析
01 商场的停车场并非属于“免费”,其费用实际计入了商场的经营成本,目的为了给顾客创造更便利的消费环境和设施,吸引更多的顾客,最终实现其自身所期待的商业利润。因此原告在享受商场提供的停车消费服务时,仍有权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商场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其财产安全的要求。 02 商场单方面的声明“场地为开放式免费停车场,不承担看管义务”,属于格式条款,该条款免除己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依照《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应视为无效条款。
3、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4、律师提醒
1、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在商场购物期间,车辆受损或被盗,有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维护自身权利,要求商场赔偿财产损失。
2、 目前关于停车场责任纠纷,是属于保管合同还是租赁合同虽尚无定论,但是针对以上案例我们可以另辟蹊径提出消费合同违约之诉,此种方式更利于维护原告的权利。
在此提醒各位如遇到此类事件,一定要找专业律师,提供最适合的代理方案。
文章来源 左思敏 律师 18995629790(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