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日期:2019年09月16日 浏览:次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终5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柯善鹏,男,196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文,男,198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柯善鹏因与被上诉人罗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8)鄂0105民初3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审查,上诉人柯善鹏收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上诉费预交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或申请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减交、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柯善鹏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潘 捷
审判员 汤晓峰
审判员 万 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张文浩
书记员伍雅玲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