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陶*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日期:2019年12月13日 浏览:次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终71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志强,男,197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成,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陶照锟,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海锋,男,197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上诉人张志强、陶照锟与被上诉人许海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2018)鄂0117民初2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张志强的牵引车、挂车被陶照锟开走,构成侵权,至于张志强提起本案系违约之诉或者侵权之诉,一审法院应当予以释明;对于开走张志强的牵引车、挂车,陶照锟辩称系因张志强拖欠工资、扣留押金,该抗辩意见是否属实、需否形成诉请,一审法院未予释明;张志强在二审对其车辆营运损失提出审计鉴定申请,属于新的事实。综上,对于本案的基本事实,一审法院未予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2018)鄂0117民初24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志强、陶照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魏 兰
审判员 晏 明
审判员 王丹红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蔡丹
书记员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