瞿**与梅**、武汉**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日期:2021年03月31日 浏览: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0111民初8785号


原告:瞿晓志,男,1955年8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广水市

委托代理人:王婧,湖北(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连军,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武汉楚天黄鹤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支公司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瞿晓志与被告梅连军、武汉楚天黄鹤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瞿晓志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5元,由原告瞿晓志负担。

审判员 张拥贵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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