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湖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日期:2021年03月31日 浏览: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鄂0192民初6592号之四

申请人:李艳霞,女,汉族,1977年12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婉君,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玲玲,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车领优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湘雅路街道湘江中路一段**凯乐国际城****房

法定代表人:丁朋

被申请人:湖南车纷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湘雅路街道湘江中路一段**凯乐国际城****> 法定代表人:韩立国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代表人:刘舟,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李艳霞与湖南车领优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湖南车纷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李艳霞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湖南车领优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湖南车纷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进行保全,并由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为该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并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2019)鄂0192民初65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本院据此裁定书的裁定实际已对被申请人湖南车领优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长沙银行华凯支行账户80×××13账户内的银行存款、湖南车纷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长沙银行华凯支行账户80×××16账户内的银行存款(保全期间均为2019年11月29日至2020年11月29日止)等财产进行了冻结、查封。现上述银行账户的保全期间即将到期,申请人向本院请求继续冻结前述银行账户上的财产。 经审查,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告李艳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在保全金额58828.27元范围内:1、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车领优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长沙银行华凯支行账户80×××13账户内的银行存款;2、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车纷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长沙银行星城支行账户80×××16账户内的银行存款;上述银行账户冻结期限均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蔡丽红
人民陪审员 万凤兰
人民陪审员 吴柳春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梁玉莹


上一篇:王*与武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下一篇:湖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武汉*兴盛建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版权所有 Copyright(C)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