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贵港*发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日期:2021年04月12日 浏览:次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105民初1517号
原告:武汉森源蓝天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开发区华光大道**高科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顺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盼,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靖慈,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港理昂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贵港市覃塘区市台湾产业园内iv> 法定代表人:任福初,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武汉森源蓝天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港理昂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向原告武汉森源蓝天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武汉森源蓝天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法院观点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武汉森源蓝天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小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 沈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