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与张*、*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日期:2021年04月12日 浏览:次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11民初474号
原告:何米香,女,195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朋,湖北言达(硚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张玉军,男,1984年4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为洪山区徐东大街137号湖北能源大厦27层
负责人:张宏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涛,系该公司员工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何米香诉张玉军、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何米香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告何米香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米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2元,由原告何米香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熊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吴佳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