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与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日期:2021年04月12日 浏览:次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060-1号
原告(反诉被告)杨连资
委托代理人严资明,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志国,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李蒙军
委托代理人许峰,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辛凤杰,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杨连资诉被告(反诉原告)李蒙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杨连资于2015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反诉原告)李蒙军所有的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7号2区13楼2室房屋进行保全,并提供原告(反诉被告)杨连资与罗生共有的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39号2单元1层1号房屋作为担保。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杨连资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将被告(反诉原告)李蒙军的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7号2区13楼2室房屋的予以查封。 二、将原告(反诉被告)杨连资与罗杰共有的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洪山路39号2单元1层1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省直字第**)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光辉
人民陪审员 钟秉成
人民陪审员 陆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 徐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