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与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日期:2021年04月12日 浏览: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060-1号

原告(反诉被告)杨连资

委托代理人严资明,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志国,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李蒙军

委托代理人许峰,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辛凤杰,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杨连资诉被告(反诉原告)李蒙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杨连资于2015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反诉原告)李蒙军所有的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7号2区13楼2室房屋进行保全,并提供原告(反诉被告)杨连资与罗生共有的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39号2单元1层1号房屋作为担保。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杨连资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将被告(反诉原告)李蒙军的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7号2区13楼2室房屋的予以查封。 二、将原告(反诉被告)杨连资与罗杰共有的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洪山路39号2单元1层1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省直字第**)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光辉
人民陪审员 钟秉成
人民陪审员 陆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 徐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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