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湖南*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日期:2021年04月12日 浏览: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92民初6591-2号

申请人:易青,女,汉族,1979年11月3日出生,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婉君,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玲玲,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车纷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湘雅路街道湘江中路一段52号凯乐国际城8、9栋1713房

法定代表人:韩立国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所地:汉阳区鹦鹉大道136号

负责人:刘舟,总经理


审理经过

易青与湖南车纷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易青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本院在343293.51元范围内查封被申请人湖南车纷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湘A×××××”的大众小轿车一辆及车牌号为“湘A×××××”的奥迪小轿车一辆。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为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

法院观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易青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在343293.51元范围内查封被申请人湖南车纷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湘A×××××”的大众小轿车一辆及车牌号为“湘A×××××”的奥迪小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志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 尹琴
法官助理 陈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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