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与吴*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日期:2021年04月12日 浏览:次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01民申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李明
委托代理人:张发达,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倩,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吴谊
委托代理人:吴绪福
系吴谊之父
一审被告:武汉仁和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钟家村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翠微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正
委托代理人:李佳敏,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明因与被申请人吴谊及一审被告武汉仁和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钟家村分公司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5)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李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平
审判员方红
审判长魏厚谋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杨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