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与武汉*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日期:2021年04月12日 浏览:次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02民初12942号
原告:董涛,女,197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红霞(一般授权代理),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彬(一般授权代理),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大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971号
法定代表人:刘继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宪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光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威(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光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董涛诉被告武汉大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原告董涛自愿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告董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涛负担。
审判人员
人民陪审员 罗文珍
审判长 李颖文
人民陪审员 王国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 姚忠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