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贸易有限公司、庄*、洪*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日期:2021年04月12日 浏览:次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12民初14468号
原告:武汉融诚汇通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303413566Q),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第3、4、6幢6号楼11层1号
法定代表人:罗文
委托代理人:张发达,湖北言达(江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娟,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志武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梅县
被告:洪溱女,197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梅县
审理经过
原告武汉融诚汇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庄志武、洪溱追偿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0日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由立案,并于2018年9月10日作出(2018)鄂1127民初2126号民事裁定:本案移送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处理。因原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已被撤销,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融诚汇通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汉融诚汇通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春玲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 章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