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开发区*海鲜经营部与孝感市开发区滨湖*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日期:2021年05月06日 浏览: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902民初1245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孝感市开发区鑫旺海鲜经营部

住所地孝感市开发区九真二路**号

经营者:武安京,男,198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从堂,湖北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代为起诉,参加庭审活动,参与调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孝感市开发区滨湖赛江南餐厅

住所地孝感市开发区董永路宇济滨湖天地兰苑*号楼

经营者:叶凤珍,女,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飞,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威,湖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孝感市开发区鑫旺海鲜经营部与被告孝感市开发区滨湖赛江南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原告孝感市开发区鑫旺海鲜经营部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告孝感市开发区鑫旺海鲜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孝感市开发区鑫旺海鲜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孝感市开发区鑫旺海鲜经营部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方晓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魏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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