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与郝*、中建三局*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日期:2021年05月06日 浏览: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11民初4967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程凤英,女,196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凤杰,湖北言达(硚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凯,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郝先文,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被告: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

负责人:刘晓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希,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武汉鄂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崔龙 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

负责人:王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喜涛,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程凤英诉被告郝先文、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汉鄂润物流有限公司、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人员

人民陪审员陈骏
审判长李晓雁
人民陪审员熊英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程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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