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陶*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日期:2021年05月20日 浏览:次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03民初9959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向海东,男,197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玲玲,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陶磊,男,197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审理经过
原告向海东与被告陶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海东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陶磊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陶磊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法院观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海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陶磊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胡琦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