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陶*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日期:2021年05月20日 浏览: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03民初9959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向海东,男,197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玲玲,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陶磊,男,197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审理经过

原告向海东与被告陶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海东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陶磊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陶磊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法院观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海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陶磊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胡琦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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