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与六盘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日期:2021年05月20日 浏览:次
水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221民初2623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军,男,1973年8月1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
被告:六盘水恒信奥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双水片区水城大道与以朵大道交叉口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0699201397
法定代表人:黄锋,系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傅靖慈,系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1711185461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唐紫微,系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李军与被告六盘水恒信奥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李军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告李军以证据不足,还需收集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61元, 由原告李军自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鄢世萍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黄毅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