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与陈*、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日期:2021年05月20日 浏览:次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11民初6459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耀平,男,198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峰,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婉君,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陈若东,男,196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叶桂林,女,197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耀平与陈若东、叶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张耀平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告张耀平提出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耀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耀平负担。
审判人员
人民陪审员陈骏
审判长郭昌志
人民陪审员廖正夫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程佳
法官助理石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