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与陈*、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日期:2021年05月20日 浏览: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11民初6459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耀平,男,198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峰,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婉君,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陈若东,男,196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叶桂林,女,197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耀平与陈若东、叶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张耀平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告张耀平提出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耀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耀平负担。

审判人员

人民陪审员陈骏
审判长郭昌志
人民陪审员廖正夫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程佳
法官助理石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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