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与中国人民*武汉市蔡甸支公司、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日期:2021年05月20日 浏览:次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92民初3973号之一
当事人信息
原告:蒋瑟琴
委托代理人:王娟,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晓凡,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茂兴路**万龙中央公园**写字楼第****房屋
负责人:朱介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鼎,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继贤
委托代理人:刘顺利
审理经过
原告蒋瑟琴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支公司、朱继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原告蒋瑟琴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治疗尚未终结,无法进行司法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法院观点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人员
审判员黄桂武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于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