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与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日期:2021年05月20日 浏览: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0191执1363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嫚,女,198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 委托代理人:徐盼,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庆新,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赵晓东,男,198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嫚与被执行人赵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0191民初43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因未及时完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晓东银行存款人民币59,53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朱晓勤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观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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