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与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日期:2021年05月20日 浏览:次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14民初2125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静,女,汉族,1969年5月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现居住武汉市蔡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军,陈静姐姐,女,汉族,1949年10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现居住武汉市蔡甸区, 被告:陈华东,男,汉族,1972年5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丹江口市,现居住武汉市蔡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峰,湖北言达(江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婉君,湖北言达(江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陈静与被告陈华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原告陈静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告陈静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陈静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汉金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法官助理杨新辉
书记员陈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