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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控股分公司老总私发奖金 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获刑一年半

时间:2015年08月12日 点击:

     昨天记者获悉,清华控股有限公司商贸分公司总经理杨某,因私设小金库并将80余万元公款给自己及员工发放奖金、过节费,被市一中院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

    杨某今年50岁。据检察机关指控,清华控股有限公司是国有独资公司,2007年4月至2010年9月,杨某在任清华控股有限公司商贸分公司总经理期间,将以公司名义购买的印花税票所得返现款、公司与其他公司履行合同中产生的溢价款及违约金共计80.18万元,以奖金、过节费等形式发放给本公司员工。其中杨某本人所得的数额为8.68万元。据了解,案发后,杨某退回公司9.4万元,公司副总经理许某退回公司2万元,公司财务陈某退回公司6.6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是国有公司主管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其行为已经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鉴于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积极退赔犯罪所得,因此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罚金4万元。一审宣判后,杨某提出上诉,称其在被立案侦查前已经主动向清华控股有限公司成立的清查小组如实说明成立小金库、私分国有资产的情况,他属于自首,原审判决对他的量刑过重。

    对于杨某的辩解,二审法院指出,2010年,清华大学审计室在对清华控股有限公司进行例行审计期间收到举报信,称商贸分公司存在私设小金库的情况。此后,清华控股有限公司成立清查小组,并与杨某进行谈话,虽然杨某向清查小组说明了其将国有资产以过节费、奖金等名义私分给单位员工的事实,但上述内容属于其在清华控股有限公司对私设小金库的问题进行调查时应当如实说明的情况,因此杨某不符合犯罪事实未被发觉时主动投案的构成要件,不是自首。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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