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您当前位置: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官网_武汉_律师事务所_离婚_房产_律师 >> 典型案例 >> 浏览文章

杨连资与XX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时间:2017年07月17日 点击: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060-1号

    原告(反诉被告)杨连资。

    委托代理人严资明,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志国,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XX军。

    委托代理人许峰,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辛凤杰,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杨连资诉被告(反诉原告)XX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杨连资于2015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反诉原告)XX军所有的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7号2区13楼2室房屋进行保全,并提供原告(反诉被告)杨连资与罗生共有的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39号2单元1层1号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杨连资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告(反诉原告)XX军的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7号2区13楼2室房屋的予以查封。

    二、将原告(反诉被告)杨连资与罗杰共有的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洪山路39号2单元1层1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省直字第××号)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光辉

人民陪审员  钟秉成

人民陪审员  陆 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徐 焱




栏目导航
新闻动态
整治公告 |武汉市中级法院关于
言达律所行政内勤余颖红女士喜
言达荣誉| 言达律所荣获武昌区
2023年言达律所获多项荣誉奖项
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内部行为规
庆“七一” | 律所组织健康体检
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依规登记为
中共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支部委
喜报!言达律所副主任律师许峰荣
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常用收费标
 版权所有 Copyright(C)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
 
     鄂ICP备140030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