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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某与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17年07月19日 点击: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鄂云梦民初字第00233号

    原告喻某,务农。

    委托代理人余飞,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代为出庭应诉、进行调解、调待查取证。

    被告程某甲,务农。

    委托代理人曾令峰,云梦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代为出庭、参加诉讼、代为和解、答辩、代收法律文书。

    原告喻某诉被告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永霞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喻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余飞、被告程某甲的委托代理人曾令峰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喻某诉称,2011年2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腊月18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子程某乙。婚后,被告程某甲长期在外务工,很少跟原告喻某联系,对原告喻某漠不关心,缺乏关爱,即使在被告程某甲回家的短暂时间里,双方也常为琐事发生吵闹,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由于双方长期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程某乙由原告喻某抚养,被告程某甲承担全部抚养费;三、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被告程某甲给原告喻某经济补偿;四、被告程某甲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喻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结婚证原件一份,证明双方系合法婚姻关系。

    证据二,原告喻某身份证和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身份情况。

    证据三,婚生子程某乙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其和原、被告间的关系。

    被告程某甲未到庭参加诉讼,其委托代理人曾令峰辩称,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为了养家糊口,被告程某甲每年外出务工,原告喻某在家带孩子,虽然聚少离多,但双方有一个美好的家庭和一个可爱的儿子。原告喻某要求离婚只是精神和情感没有寄托,被告程某甲外出打工,是希望家庭有一个好的经济基础,双方共同生活并没有发生矛盾,如果双方和好,被告程某甲将会考虑等婚生子程某乙大一些后带原告喻某和婚生子程某乙一起打工。被告程某甲没有任何不良嗜好,有家庭责任感,其没有任何过错,只要能和好夫妻关系,被告程某甲愿意尽最大的努力满足原告喻某的要求。因此,被告程某甲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喻某的诉请,希望和原告喻某和好夫妻关系,被告程某甲不同意离婚。

    原告喻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情况。

    经庭审质证,被告程某甲对原告喻某提交的三份证据无异议,原告喻某对被告提交的一份证据无异议。本庭对原告喻某提交的三份证据及被告程某甲提交的一份证据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2012年1月11日(农历2011年腊月十八18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子程某乙。婚后,被告程某甲长期在外务工,原告喻某在家带孩子,双方聚少离多,缺乏沟通,原告喻某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喻某诉请离婚,由于在庭审时其未能提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不能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程某甲认为夫妻感情很好,其为了家庭有更好的生活而一直在外务工,被告程某甲愿意和原告喻某改善夫妻关系,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喻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喻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喻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陈永霞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张印辉

    附本案适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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