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您当前位置: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官网_武汉_律师事务所_离婚_房产_律师 >> 典型案例 >> 浏览文章

吴冬琴、袁浩等与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再审行政裁定书

时间:2017年09月21日 点击: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鄂行申4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冬琴,女,196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袁浩,男,199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吴冬琴之子。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袁园,女,199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吴冬琴之女。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柳福英,女,194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上述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峰、张发达,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辉,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琴,女,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系该局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佳爵物业管理(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中山大道818号佳丽广场11楼。

    再审申请人吴冬琴、袁浩、袁园、柳福英因诉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1行终21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吴冬琴、袁浩、袁园、柳福英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判决及《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市人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具有作出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行政职权。市人社局在查明袁双林2015年3月31日21时下班后回宿舍休息,次日5时40分被发现死亡的事实的基础上,作出武人社工险决字(2015)第1232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袁双林死亡不予认定为工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吴冬琴、袁浩、袁园、柳福英申请再审认为原一、二审判决及《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与本案事实不符,理由不能成立,申请再审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吴冬琴、袁浩、袁园、柳福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吴冬琴、袁浩、袁园、柳福英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辅伦

审判员  徐 飞

审判员  谢 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雷 禹




栏目导航
新闻动态
整治公告 |武汉市中级法院关于
言达律所行政内勤余颖红女士喜
言达荣誉| 言达律所荣获武昌区
2023年言达律所获多项荣誉奖项
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内部行为规
庆“七一” | 律所组织健康体检
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依规登记为
中共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支部委
喜报!言达律所副主任律师许峰荣
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常用收费标
 版权所有 Copyright(C)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
 
     鄂ICP备140030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