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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思兵与刘斌、王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时间:2017年09月25日 点击:次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139号原告:刘思兵,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委托代理人:余飞,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朋,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刘斌,男,197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被告:王君,女,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思兵诉被告刘斌、王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件起诉时被告刘斌、王君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刘云婷 审 判 员 邵 冬 人民陪审员 熊 英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熊 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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