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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达律所风险控制制度

时间:2017年11月11日 点击:

 

       风险控制制度

 

1    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1.1      忠于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真理,维护正义。

1.2      诚实守信,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1.3      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1.4      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

1.5      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

1.6      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1.7      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2           律师执业六禁止

2.1      禁止一切形式的私自接案收费。

2.2      禁止诋毁同行,支付介绍费、回扣,压低价格等不正当竞争。

2.3      禁止聘用非律师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2.4      禁止向司法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

2.5      禁止提供虚假证据或引诱、威胁委托人提供虚假证据。

2.6      禁止出具虚假法律意见书。

 

3           本所成员有以下行为的,可予以劝退、辞退或解聘

3.1      私自受案、收费或向客户索取财物的。

3.2          以任何方式侵占本所财产的。

3.3          泄漏本所商业秘密的。

3.4      严重违反本职工作应具备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本所章程、规章制度,损害本所声誉、造成损失和不良后果的。

3.5      经考核为不合格或者长期积分排名居末位甚至被减为负分的。

3.6      拒不执行合作人会议决议、所务会决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3.7      被依法吊销执业证的。

 

4           收案、收费管理

4.1      严格实行统一立案、统一收费,根据委托人的意愿指派律师办案的原则。

4.2      律所收费(含由律所收取的差旅费)要出具收费发票。律师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委托人收取金钱、财物,违反者视为私自收费。

4.3      律师接收案件后,由承办律师填写一式三份《法律服务合同》或《委托代理合同》,在委托人签约后,承办律师通过钉钉OA流程报批后,由委托人到财务部门缴纳代理费、办案费用。律所行政根据钉钉OA审批流程,核实按规定收足代理费、办案费用后,方能盖章、发放相关文书及公函。

4.4      委托人交纳部分代理费或者协议风险办案后收费的,由承办律师负责催收后期款项,在律师个人账户进行管理费的预扣锁定后,办理立案登记手续及发放相关文书、公函。

4.5      法律援助的案件,根据省、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书,由本所统一受理,指派律师承办。代理律师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与委托人签订《法律服务合同》或《委托代理合同》,办理立案登记手续及发放相关文书、公函。此类案件律所不收取律师费的个案管理费(扣点)及用印费。

4.6      律师承办案件中途解除合同的,根据双方协商的情况,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如需要退费(含部分退费),经主任审批后,由委托人提交原发票原件,律所行政办理退费(含部分退费)手续。

4.7      所涉案件有关证据移交给律师临时保管的,应由承办律师和委托人共同签收移交清单,其移交单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承办律师应当将签字的移交清单及证据原件拍照后上传到钉钉OA系统中存留。

 

5     律师个人行为如果涉嫌违法、犯罪的,律所决不包庇、纵容

5.1  严厉禁止私刻律所公章、财务专用章等律所印章的违法犯罪行为。

发现私刻律所公章的,直接按“伪造企业印章罪”报案处理并报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吊销执业证等行政处罚(首次从严处罚),因此导致律所或第三方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完全赔偿责任。

律所将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登记的文书与钉钉OA用印流程进行比对等方式进行核查。

 

5.2  以下行为首次发现,情节轻微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内部罚款,罚款数额按应收或已收管理费的20倍且不低于1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或者再次发现的,加倍处罚并予以劝退(转所),转所前仍应交足罚款。不愿意接受内部处罚的,书面上报给司法行政部门处理,并勒令转所,因此而产生的任何损失(含个人的律师证被吊销)均由违规人承担。行为构成犯罪的,提交给司法机构予以处理。

1)         私自接案、收费不入账。包括且不限于:未经正常钉钉OA流程私自接案、办案的或者私收律师费(含任意地点的咨询费、代写费等小金额收费)不入账的。

2)         以违法甚至是犯罪的手段办理案件,包括且不限于:行贿、介绍贿赂、通风报信、夸海口、打包票,以提供回扣、返利等方式接案,向委托人明示或暗示自己与司法机构存在特殊关系,以公、检、法等办案机关需要活动经费为名私收活动经费等。

3)         违规购买发票用于冲抵费用(包括且不限于:提供假发票、购买行为本身违法等)。律所将不定期抽查律师提供的费用发票。

 

5.3  律所将采用对社会公示投诉举报电话、设置投诉举报奖金等措施加大监管力度。

  6           重大疑难案件研究讨论、报备制度、

6.1      重大、疑难案件由承办律师向对接的行政反馈,由行政上报行政管理组,经行政管理组成员判定为重大、疑难案件的,由行政管理组成员主持并组织律师参加研究讨论。

6.2      承办律师必须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将重大、疑难案件上报。

6.3      律所视情况将重大、疑难案件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备。

6.4      案件需要本所其他专业律师参与研究讨论的,其他专业律师均有义务配合。

6.5      律所可以组织律师集体讨论,也可以聘请法学教授、法律专家进行讨论。

6.6      涉及其他行业的专门问题时,可以委托该行业的有关专家就该专业问题做出必要的结论。

6.7      下列案件为应当提交讨论的重大、疑难案件:

1)    案件任何一方十人以上的民事案件

2)    已经引发群体性上访的案件

3)    涉及企业改制、兼并、拍卖、农村土地转让、征收、征用、城市改造、房屋拆迁等群体性案件

4)    涉及国家安全的、邪教、人权问题的案件

5)    拟接受国内外记者采访的案件或已经被新闻媒体关注报道的各类案件

6)    标的额超过1000万元的经济案件

7)    被告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

8)    拟进行无罪辩护的重大刑事案件

9)    因执业或其他原因,本所律师被司法机关传唤或者被采取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案件

10)本所或本所律师成为原告或被告的案件

11)其他有重大影响的各类案件

6.8      案件研究讨论在承办律师提出后3日内进行,研究讨论意见供承办律师参考。

6.9      承办律师可以将讨论结果通报给委托人,并听取委托人意见。

6.10  委托人不愿意接受讨论意见坚持要求按照自己的意见办理的,要再次告知其风险。

 

7           部分案件必须由合伙人主办制度

7.1      关于《律师见证书》的办理:

1)         不办理可能带欺诈成分、非法集资性质、空壳企业或个人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业务。

2)         为药品、保健品、护肤品、危险品等可能为律所带来负面影响的企业、个人出具律师见证书、法律意见书的,应先报主任审核通过后才能接案,主任视情况报合伙人会议审核。

3)         出具《律师见证书》必须是合伙人主办,且由两人以上办理,《律师见证书》内容要报主任决定。

7.2      关于《法律意见书》的办理:

1)         出具《法律意见书》必须是合伙人主办,且由两人以上办理,《法律意见书》内容由合伙人集体决定。需要由主任签字审核的《法律意见书》业务(如资产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应先报主任审核通过后才能接案,主任视情况报合伙人会议审核。

2)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应当告知委托人:(1)尽职调查和法律意见书为分开收费。(2)尽职调查结束后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可能对委托人不利或者不能出具,但尽职调查部分的费用不能退还。

7.3      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见证书》,应有合办律师复核。

 

8           律师接案应当有所选择,以下几种当事人的案件要谨慎分辨,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

8.1    无委托律师诚意,想骗取免费法律咨询的。

8.2    打官司不想花钱,未经收费咨询流程就提出赢了官司再交钱的。

8.3    自己不想承担任何风险,将所有风险强加给律师,不愿意签订《风险告知书》的。

8.4    伪造证据,虚构事实,利用律师的服务谋取非法利益的。

8.5    闪烁其词,回避律师的提问,向律师隐瞒真实案情的。

8.6    品德低劣,无情无义,想利用律师服务逃避法律责任与道德义务的。

8.7    尖酸刻薄,睚眦必报,怀着报复个人或社会之心的。

8.8    高高在上,自以为是,对律师指手划脚,颐指气使的。

8.9    过于斤斤计较,在洽谈委托时反复讨价还价的。

8.10  可能或者已经通过网络攻击社会或者围堵国家机关、闹访等不正当维权方式的。

8.11  反复打听律师是否具备社会资源或者要求律师以行贿的方式办理案件的。

8.12  以托带非法口信为目的或者约定刑种、刑期等违法方式委托刑事辩护律师的。

8.13  未罗列但有可能给律师、律所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情形。

 

9           防骗、防欺诈制度

全体成员应高度警惕以律师为目标的诈骗团伙,包括且不限于以下情形:

9.1    冒充主任等管理成员头像,要求打款、借钱或者发号指令。

9.2    名为邀请洽谈法律顾问,实则借律师之名为其背书用以欺诈他人。

9.3    以武警、部队、消防之名邀请律师开展免费法律讲座,设置连环陷阱,用以欺诈他人。

9.4    在餐厅请客洽谈案件,顺走高档烟酒,被迫买单。

9.5    以较低的价格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书等,实则设置了高额的索赔陷阱。

9.6  携带一大堆所谓的证据原件到律所洽谈,突然打翻水杯故意打湿弄花证据字迹,就地索赔(当律师发现当事人取出的是证据原件时,应要求当事人先到行政处交纳咨询费、复印费,并在其交纳咨询费、复印好资料再审查。

9.7  以貌似合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作为掩护的诈骗形态已经出现。违规发布“不赢官司不付钱、拥有广泛的社会资源”,大肆敛财,收钱后不办事,以律所之名,向社会行诈骗之实。

9.8  兜底条款:鉴于诈骗手段不断翻新,请大家随时保持清醒的头脑,按“天上掉不下馅饼”来思考问题,按“咨询要收费,案件到律所谈,由合伙人会议决定”来处理存存疑事项。

 

10       投诉调查反馈及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10.1  接待投诉范围

1)    由于律师的原因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完成委托代理事项。

2)    律师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存在工作失误的。

3)    律师在代理诉讼工作中,未经委托人的同意没有出庭参加诉讼的。

4)    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后,应当调查取证而没有调查取证的。

5)    律师在代理工作中其他不尽职的行为。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以及本所制度的行为。

10.2  投诉的处理

1)    认真听取委托人的来访、投诉。

2)    对投诉要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进行必要的调查。

3)    如被投诉律师没有违规行为的,向投诉人说明调查的过程以及处理结果,消除误会。

4)    如被投诉律师有违规行为的,将调查的结果和内部处理意见反馈给投诉人和被投诉的律师,提出进一步改进服务的意见。

10.3  遇委托人要求退费的处理

1)         参与分配的人员应将已分配金额退回事务所,由律所调查处理。

2)         律所查明原因,进行温婉的调解。未开始办理的案件,可以推荐其他律师办理。调解不成功的,应予以退还。

3)         对于已经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依照合同应当扣减的,应向委托人说明,予以扣减。

4)         对于蛮不讲理的委托人,不愿意扣减费用的,仍可全额退还。

5)         将蛮不讲理以及涉嫌欺诈律师的委托人列入黑名单,并向律师协会及同行业通报。

6)         退费给委托人的,应当有委托人签字(画押)的《解除合同协议书》(已收录在常用文书范本)。

 

11       人员动态管理

11.1  专职律师外出办案连续2个工作日以上不能回所的,应事前向对接行政报报备,连续5个工作日以上不能回所的,需详细报告承办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同行人员状况、行程安排状况、办案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风险。

11.2  外出办案期间应保持与所内联系畅通,遇到执业权利遭受侵害或其他重大困难和风险立即报告。

11.3  个人及家庭遇到困难,需律所提供帮助的,应及时报告,由主任召集其他律师商定处理事宜。

11.4  律所设置钉钉OA点名流程,定期进行点名,未回复的,由行政打电话核查去向和动态。

 

12       利益冲突的处理制度

12.1  如果律师将要代理的客户在该诉讼中的对方又是已担任法律顾问的企业或者有利害冲突的单位和个人,不应当接受其委托。

12.2  同一案件的原、被告均由本所律师代理的,在律所先登记备案的律师有办理案件的优先权。

12.3  在业务活动中,承办律师或本所其他律师发现该项代理业务与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存在执业利益冲突时,应当及时通知律所,视情况作出补救措施。

12.4  在业务活动中,如承办律师已发现执业利益冲突问题但隐瞒事实情况,采取非法手段致使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律所将视情节予以劝退(转所)或提交主管机关处理。

 

13       服务质量监督

13.1  案件质量抽查制度。对全体律师承办的案件按一定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样,组织律师办案质量评估小组,对案件质量进行评估,查找问题,提出应注意的方面,探讨律师办案质量提高的措施。

13.2  对本所律师实行委托人、社会、本所、律协、司法局律管科全面监督。

13.3  向案件的委托人发放“意见反馈卡”,告知案件监督内容。

13.4  审批案件时,再次向委托人提示监督内容及监督后果。

13.5  定期电话或其他方式回访案件委托人、顾问单位、长期客户,征求和听取意见。

13.6  委托人可以以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查实违纪、更换律师、解除合同。

13.7  欢迎法官、仲裁员以及其他人员对本所律师进行监督。

13.8  聘请社会监督员定期对本所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13.9  主任、部门负责人定期对本所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

13.10            客观、主动查找自身的不足,全面提高法律服务水平。

 

14       诉讼风险告知制度

14.1       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办理结果。

14.2  律师应将《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风险告知书》或代理合同中的风险告知部分当面向委托人宣讲,并由委托人签字。

 

15       保险制度

15.1  律师应当办理执业责任保险。

15.2  律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投保单项的法律服务保险。

 

16       业务档案存档:

16.1  由承办律师按办结一宗、交存一宗、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的原则进行。

16.2  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负责。两个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案件的合并立卷。

16.3  按《言达-【档案卷宗】-封面含目录》(见常用文书模板)的顺序进行立卷归档。

16.4  案件办结的,由主办律师交存档案并通知行政部进行办案回访,填写回访记录,委托人无退费要求的,视为办结。

16.5  未交存档案的,视为未办结。未办结的,不能领取案件风险担保金。

16.6  律师办理辞职、转所前,须交存已办结业务档案。

16.7  以下几类案件可以自行在委托人处、公司内存档:

1)  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

2)  公司律师办理的本公司案件。

3)  委托人与律所签订了《保密协议》的案件。本案件的档案盒内需要存放《法律服务合同》和《保密协议》。

16.8  随卷归档的声像档案,应注明委托人的姓名、内容、档案编号、录制人、录制时间等,逐盘登记造册归档。

16.9       终止委托的业务,承办律师仍应按上述各类业务排列顺序归档,将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的书面文字材料或承办律师对终止委托原因的记录、《解除合同协议书》等相关内容收入卷中。

16.10   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档案时应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立卷规定要求的,应退回立卷人重新整理,待全部合格后,方能办理移交手续。

 

17       注重律师公众言行制度

17.1  禁止妄议中央政策,在微博、微信等公开场合发表与中央精神相违背、丑化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

17.2  禁止接受境外资助,组织策划敏感性事件,恶意煽动、策划挑拨社会、民族矛盾。

17.3  禁止为反党、反政府讲座、论坛、报告会提供信息、财务场地支持。

17.4  禁止唯利是图、挑词架讼,故意制造动乱和集体性事件。

17.5  禁止参加未经组织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17.6  禁止逃避社会责任,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不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17.7  禁止在执业活动中不认真、不负责,为了招揽案件虚假承诺,夸大其词,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17.8  禁止未经过律所审核通过即以律师本人的名义(非代理)直接投诉、控告国家机关、律师协会或其他社会团体组织。

17.9  通过例会学习等方式,不间断地开展律师职业道德教育,严格执业纪律。

 

18       中共党员

18.1  严格遵守党章,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18.2  按时缴纳党费,参加党组织生活,遵守三会一课制度。

18.3  禁止组织意识涣散,游离于党组织之外,不接受党组织监督管理。

 

19       依法纳税

19.1  律所实行内外“一套账”制度,依法照章纳税。

19.2  依法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记账规则记账。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规定。

19.3  聘用专业的财会人员处理律所财务、税务。出纳和会计不得由一人兼任。

19.4  本所账户不得为外单位或者个人以代收、代转等方式套现。

19.5  统一收取代理费和办案费用,并给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19.6  由专人负责发票的管理,禁止律师个人持有或者管理发票。

19.7  由专人保管财务相关印章。使用财务印章的,必须经钉钉OA用印流程审批通过。

19.8  高收入律师应自觉缴纳或配合律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9.9  律所收费出具发票为原则,因网络故障等原因出具的临时性收据须载明“凭此收据 换取发票”,并在原因消除后立即更换为发票。

19.10   律师因办理案件或办公需要而产生的费用冲抵发票应当真实可靠,细节见《发票报销制度》。

 

20       执业公示管理

20.1  公示内容: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律师执业纪律规范、律师执业六禁止、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以及执业律师的照片、执业证号、和投诉监督电话等内容。

20.2  公示内容完整、准确、形式规范、客观,让委托人一目了然。公示内容有变化时,及时予以变更。

 

21       其他

21.1  执行主任实行轮换制,每届任期不长于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一届。

21.2  律所进行半年和年度总结考核,表彰先进,激励后进。

21.3  本所原则上不接受未毕业人的员的见习、实习。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酌情安排:

1)              有校方的介绍信、推荐函。

2)              身份证、学生证交验原件并复印留存。

3)              学生本人及家长签字、画押安全责任为自负的承诺书。

4)              购买人身意外险。

5)              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学生见习、实习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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